【问题解析】
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人
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
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
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三)原审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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