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作出
行政强制措施是需要告知
当事人的。行政机关需要当场告知给当事人下列事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等。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
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
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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