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双方
自愿离婚,对子女
抚养、
财产分割等
协商一致的,应当到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手续。但
离婚要经历离婚冷静期,并不能立马拿到
离婚证。
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
身份证、
结婚证等材料,签署《
离婚协议》,并在婚姻
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
离婚登记申请书》。
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
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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