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出租房屋能
抵押。
房屋抵押以所有权为
担保,不涉及房屋
使用权。房屋设定
抵押权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
抵押权人不能以此为由否认租赁关系的存在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
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房屋抵押可以出租,在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还是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明该行为会损害其权利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其债务或提存。《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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