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在下列情形,
担保物权消灭:
(1)主
债权债务全部消灭。须注意:
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均为有相对人的单方
法律行为,须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任何人同意;
(4)
担保物因不可
归责于
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
补偿金、
赔偿金)的,担保物权消灭;
(5)混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人成为同一个人的,担保物权消灭;
(6)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
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
担保责任;
(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
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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