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当事人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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