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交通事故的全责方受伤的,对方
无责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交通事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超出限额的由
责任人承担。
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1、
追尾碰撞前车的;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4、从路外或
非机动车道驶入
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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