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进行
驰名商标认定,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公众对该
商标具有一定知晓程度的证明材料;
该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证明材料;
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
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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