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夫妻双方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离婚登记,并不能当天领取到
离婚证。
因为《
民法典》规定,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三十日内,如果夫妻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直到上述
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才可以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双方
协议离婚的,要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政府给要求离婚的双方
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
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三十日)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
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三十日后如果仍坚持离婚的,需要双方再次去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证才能真正离婚。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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