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人
民法院在
行政诉讼案件中
追加被告的方式如下:人民法院告知或通知。法律规定,原告所
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诉讼,但
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
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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