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离婚一审没判离,六个月后可再次
起诉。
我国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离婚一审没判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6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从
一审判决正式生效的第2天开始起算。
起诉离婚法院并不一定就会判离,特别是其中一方能够拿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证据的时候,法院大多不会判离。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只要双方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的6个月内,没有出现和好、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一般都会考虑判决双方离婚。
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
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
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
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
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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