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代通知金不属于
经济补偿金。
代通知金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一种通常称谓,是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
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是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其
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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