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或者
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
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
物权进行转让或者抵押,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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