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临时卸货不属于
劳动关系。搬运工一般是按件或者按斤数收费的,临时搬运工与用工单位并没有
签订劳动合同,是不会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形成的是
雇佣关系。卸货工一般是按件或者按斤数收费的,临时卸货工与用工单位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不会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因此,临时卸货不属于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
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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