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股权质权人应当通过拍卖、折价等方式行使股权质权。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需要进行登记。股权质权人实现股权质权可以通过将股权拍卖或者是变卖,以价款进行受偿,股权
被强制执行时,其余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
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
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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