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若罪犯在外地
犯罪的,若被
判刑后进行服刑一般应当在审判地监狱进行执行。如北京、上海一些大城市也会定期将一些罪犯输送到原籍或者边远地区服刑。若是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
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
民法院
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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