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妻子以丈夫无法过性生活为由
离婚丈夫一般不可以要回
彩礼的。但如果丈夫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双方虽办理
结婚登记但未实际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等情形下,才可以请求合理退还部分或全部彩礼。且前两种情形,必须以双方离婚为返还前提。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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