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共益
债务,是指
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
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非程序性债务。而普通债权一般是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发生的,而且不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
依照法律规定,共益债务具体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
债务人请求对方
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
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
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
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
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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