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
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
“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
债务处理。在同居期间,
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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