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用人单位不
续签劳动合同,不是必须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单位只要按照当地的习惯或者其他规定合理地提前一段时间通知职工即可。由于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约,所以要依法向职工支付
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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