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质权和
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为:先是办理了
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其次是质权,最后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
质押或者
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
债务的时候,
债权人可以对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
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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