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对于未安置情形,不需要单独提起
行政诉讼。需要进行
行政赔偿或补偿的,可以在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时一并要求,并在判决中一并作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行政机关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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