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需要对其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举证。被告需依法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
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则经人
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
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
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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