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法院在认定
借贷关系是否发生时,会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因此,借据不是认定借贷关系发生与否的唯一
证据,往往需要综合
出借人的经济能力、
借款人的
借款用途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交付凭证、
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提供能够证明债权、
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
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
书证的,应提供形成
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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