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90岁老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醒的,可以设
立遗嘱。
设立遗嘱的主体条件如下:
(一)立遗嘱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确定
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
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应属
无效遗嘱。
(二)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状态是否清醒,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时间为准,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应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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