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股权质押后仍然需要承担
债务。因为
质押股权的所有权并没有变更,股东仍然有分红权,质押只是为了
担保债务的履行。经质权人
协商一致可以转让,质权登记后才能设立。质押,是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
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
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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