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房屋买卖
违约责任法院一般判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
1、继续履行,法院或仲裁机关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
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
履行合同债务;
2、采取补救措施,在
合同债务人不适当履行
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3、赔偿损失,因违约行为造成
财产损失时向对方所作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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