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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能够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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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1
【问题解析】
起诉是否能判决离婚跟起诉次数无关,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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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第二次索赔,能够申请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案例 十几年前,劳动者在工作中挫伤腰部经鉴定为8级伤残,在得到相关补偿后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十年后,劳动者对工伤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由8级升至6级,并再次提讼,索要赔偿。不过,这一次,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据了解,当时周某是在工作中挫伤腰部,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L2轻度压缩骨折。经鉴定,周某伤残等级为8级。之后,周某通过诉讼方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得到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一次性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1.8万余元。5月,周某对自己的伤残等级申请了复查鉴定。同年9月,鉴定结论认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6级。为此,周某再次向,要求原单位赔偿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18.7万元。 审理 一审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周某诉求。宣判后,原单位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重庆市中级人民二审后,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终审改判,驳回了员工要求原单位补偿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 伤情复查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 二审认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是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基本条件,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工伤保险待遇紧密相关,如果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后,还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那么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将永远处于一种变化的不稳定状态,这也与劳动者通过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并以此获取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民四庭庭长宋勇进一步解释称,《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权应以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尚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本案中,周某在10年前就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不能再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周某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再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其伤情变化是否与原先的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即使鉴定机构作出了复查鉴定结论,也不宜根据该鉴定结论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宋勇还提示,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后,工伤职工如果准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特别慎重。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应在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后进行,并且是在保留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下。因此,建议劳动者待病情稳定以及伤残等级不会再发生新的变化之后,再行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如果伤残等级提高也不能再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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