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取保候审期间得到执行机关批准的,可以离开居住地。
2、根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意。
【法律依据内容】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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