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应当共同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
离婚证。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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