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如下:
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若是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则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行纪人需承担
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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