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民法典学生之间非
故意伤害的,应该由侵害人对
受害人进行
赔偿。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学校与
打人者一起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学校也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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