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需要。
1、双方
当事人进行房屋买卖的,双方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
2、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字时
合同成立。
3、不动产
物权变动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双方当事人未进行物权变动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
【法律依据内容】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
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
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
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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