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开庭时原告可以再次提交新的
证据,
举证期限可以由
当事人协商,并经人
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
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
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
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咨询,咨询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