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行为人被
治安拘留的,他人可以去探望。探望人在提出会见的申请后,经
拘留所的负责人员批准,可以持有效的
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内探望
被拘留人。
【法律依据内容】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
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
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
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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