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欠款人是外省也可以在本地
起诉,前提是欠款人的
经常居住地在本地。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
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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