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证据交换并不相当于开庭。
中国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于
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
开庭审理以前,在人
民法院的主持下,
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
证据的行为或过程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主要的事项之一就是要让当事人提出证据,相互了解证据信息,从而明确诉讼的争议点,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证据交换必须发生于当事人答辩期满至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议定也可由法院指定,但均应在开庭审理之前,且交换之日
举证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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