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可以。
拆迁补偿安置中,
承租人的利益经常受到侵害。
法律未规定
拆迁人应当与实际使用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直接
签定补偿合同,直接向承租人进行补偿。
只是规定承租人和
出租人未就
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应进行房屋
调换,
租赁合同在调换后的房屋内继续履行。
实践中,承租人的损失一般需要向取得补偿款的出租人主张。
依相关
法规规定,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
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事实上,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就被
拆迁房屋为营业地址申办的
营业执照、
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等,其实成本更高,但此项损失不在法律规定补偿之列。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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