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网络游戏装备”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我国
刑法中所指的财产应是广义上的物,“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这些虚拟财产的交易和其它商品的交易没有什么区别,都用货币来交换,任何玩家要获得这些虚拟财产就得付出真实财物,这些虚拟财产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物质利益。因此,将“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归入
盗窃罪的财产客体,是符合
刑事立法精神的。
二、“网络游戏装备”具有
物权属性。要认定
盗窃犯罪,首先要确定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归属,也就是说“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是属于谁的,
行为人侵犯了谁的财产。
三、“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其价值是可以认定的。在刑法上,要构成盗窃罪需要到达一定的数额标准。根据玩家上网所投入的成本、购买时的价格、罪犯销赃所得价格,计算评估物品的价值,作为认定犯罪数额标准,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应对
犯罪嫌疑人定罪
量刑。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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