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劳动仲裁不属于
行政机关,不能提起
行政复议。根据
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劳动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处理。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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