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
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没有异议的,并且按
责任认定的内容进行
赔偿,该案件视为结案。
【法律依据内容】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
简易程序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
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
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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