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无期
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
减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
犯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
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
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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