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嫌疑人
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应当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家属。
【法律依据内容】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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