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以公司名义在下列情形是能回购股东的
股权:
1、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该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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