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隐名股东不能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
诉讼。因为隐名股东没有记录在公司股东和在工商局进行登记;
不能认定其属于公司股东,既然不能认定为股东,那么久不享有
股东权利,不享有股东权利自然就不能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只能有显名股东代为提出。
【法律依据内容】
《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
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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