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劳动
仲裁延期申请正当理由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
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
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正当理由是指,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
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
【法律依据内容】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
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
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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