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股东和公司原则上是不用负
连带责任的。公司股东滥用
法人独立地位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此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债务隐名股东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法人具有独立财产权,以所有的财产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注销时,法人人格消灭。《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
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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