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协议离婚一方不到场,不能离。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必须都到场。
申请离婚登记后,冷静期满,未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的,视为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中,原告不出庭的,视为
撤诉。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
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在
公告送达期满后,可
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意味着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但同时原告也失去了可以通过庭审询问、调查而确定部分案件事实的机会,但不代表一定不能判离。
重点在原告对自己主张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客观事实,有责任提供足够有效
证据转为法庭认可的法律事实。
即使被告不出庭也能
胜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面临被
驳回诉讼请求或无奈撤诉的
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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