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不可以。
婚姻登记地并非
离婚诉讼管辖的法定连结因素。
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是由被告户口所在或
经常居住地法院
管辖。
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由原告
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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