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有期徒刑罪犯在
刑罚执行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
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无期
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
缓刑的罪犯,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
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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